首尾條文

一、為建立遭遇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個案轉介至專業心理諮商
    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之機制,以期協助消防人員重建與復原,進而提
    升整體消防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六、其他規定如下:
(一)各消防機關應按消防人員類別及屬性,各依權責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照護業務聯繫窗口。
(二)因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人員,
      機關應造冊管理並列入移交。
(三)各消防機關得盤點及整合機關內外資源並做有效運用,如現行辦理
      之員工心理照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原則之工作內容;如已有實施
      本原則所定相關措施者,得依其現行方式辦理。
(四)各消防機關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辦理減壓團體諮商
      之講師費及聘請特約心理委員(顧問)所需費用,俟消防人員醫療
      照護補助費及慰問金申請要點修正後,得申請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
      益信託基金專案補助。